2008年2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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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当事人可获司法救助
陈晓峰

  明明自己占足了理儿,却交不起诉讼费,怎么打官司?辛辛苦苦打赢了官司,对方却身无分文,又该怎么办……这就催生了司法救助制度。

  诉讼费用的缓交
  [案情]王某是低保对象,家境贫困。一日,王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不幸被一辆急驶而过的摩托车撞倒。经交警认定,肇事者张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经过一年半的治疗,王某伤势稳定,与张某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同时,王某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经过审查,准许王某缓交诉讼费。
  [评析]当事人因家境贫困,交纳诉讼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在立案阶段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请求缓交诉讼费用,法院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即准予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这样当事人可以暂时不交诉讼费用而使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法律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减免
  [案情]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最后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4万余元,原告王某须承担776元案件受理费,其余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免交诉讼费用,法院经审查准予其免交。
  [评析]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最终确定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此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将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减交可适用于有关机构,而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法律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46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获得司法救助金
  [案情]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王某却迟迟没有拿到赔偿款,于是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了解到,被告张某确诊得了胃癌,本来就不宽裕的张家把所有的积蓄都花在医药费上了,无力给付赔偿款。王某听后非常沮丧,经人提醒,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不久后法院给予他2万元救助金。
  [评析]除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司法救助的另一种形式是发放司法救助金。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但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人身伤害、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当事人,在胜诉后却未获分文。而这些当事人往往属于弱势群体,抵抗社会风险、意外变故的能力非常脆弱。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对因实体权利受到暂时或永久性侵害急需救助的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不同程度地缓解其燃眉之急,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
  我省各个法院于2006年底前全部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并对基金的管理和发放作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基金主要是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当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是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自然人时,经申请,法院依规定将给予申请执行人救助金。在其他诉讼过程中,法院也会使用司法救助基金对亟需救助的当事人进行救急资助。